司法院院解字第3311號解釋
外观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311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5年12月3日 |
軍人對於械彈糧餉或其他重要軍用物品,不盡保管之職責致遺失者,不包括於陸海空軍刑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一項毀損行為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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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5年12月3日 |
軍人對於械彈糧餉或其他重要軍用物品,不盡保管之職責致遺失者,不包括於陸海空軍刑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一項毀損行為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