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解字第3318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司法院院解字第3317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318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319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5年12月13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870 页
相关法条:陆海空军刑法 第 102、110 条 ( 26.07.02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一)军用航空厂库器材以足供军事上直接效用者为限,不问平时战时均应认为军用物品。

  (二)陆海空军刑法第一百一十条所称其他军器,不包括军用器材油料在内。

  (三)同条所谓毁损不包括遗失短少失窃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