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318号解释
外观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318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5年12月13日 |
(一)军用航空厂库器材以足供军事上直接效用者为限,不问平时战时均应认为军用物品。
(二)陆海空军刑法第一百一十条所称其他军器,不包括军用器材油料在内。
(三)同条所谓毁损不包括遗失短少失窃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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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5年12月13日 |
(一)军用航空厂库器材以足供军事上直接效用者为限,不问平时战时均应认为军用物品。
(二)陆海空军刑法第一百一十条所称其他军器,不包括军用器材油料在内。
(三)同条所谓毁损不包括遗失短少失窃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