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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343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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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342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343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344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6年2月15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893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128 条 ( 24.01.01 )
     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231 条 ( 34.12.26 )
     陆海空军刑法 第 6 条 ( 26.07.02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一)省保安司令部科员除原有军人身份者外,不能认为军人。

  (二)检察官侦查中,对于有军人身份之被告,未依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七款为不起诉处分者,并非不应受理而受理,自不成立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