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解字第3343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解字第3342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343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344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6年2月15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893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128 條 ( 24.01.01 )
     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231 條 ( 34.12.26 )
     陸海空軍刑法 第 6 條 ( 26.07.02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一)省保安司令部科員除原有軍人身份者外,不能認為軍人。

  (二)檢察官偵查中,對於有軍人身份之被告,未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七款為不起訴處分者,並非不應受理而受理,自不成立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