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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356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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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355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356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357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6年2月19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902 页
相关法条:货物税条例 第 3 条 ( 35.08.1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货物税条例第三条第六款所称之棉纱 (已废止之货物统税条例第三条第六款规定亦同) ,不包括已制成之棉布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