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解字第3357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院解字第3356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357号解释》
院解字第3358号

解释日期:民国36年2月2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902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凡因贪污而受有追缴或追征赃物赃款宣告之人犯,倘其执行刑期已满,确实无力缴纳者,仍应依期释放,祇能就其财产以为抵偿,又此项人犯虽其执行刑期已达于调役期间,依军事犯调服劳役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亦不得调服劳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