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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357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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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解字第3356號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357號解釋》
院解字第3358號

解釋日期:民國36年2月22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902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凡因貪污而受有追繳或追徵贓物贓款宣告之人犯,倘其執行刑期已滿,確實無力繳納者,仍應依期釋放,祇能就其財產以為抵償,又此項人犯雖其執行刑期已達於調役期間,依軍事犯調服勞役暫行辦法第三條第二款之規定,亦不得調服勞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