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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362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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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361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362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363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6年2月2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905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74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判决主文仅就主刑宣告缓刑,其效力当然及于从刑,参照院解字第三三一六号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