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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363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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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解字第3362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363号解释》
院解字第3364号
→
解释日期:民国36年2月2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906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汉奸案件之被告原非军人,复非充任伪军职,仅于胜利后投入某军服役取得军人身份,如其发觉之时期,不在任官任役中者,应依陆海空军审判法第十六条之规定,由高等法院或其分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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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36年2月司法院院解字解释
1947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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