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364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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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363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364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365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6年2月2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906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38、211、216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用伪造税戳盖于其所私宰之牛肉,从事销售成立行使伪造公印文罪,但不得将其牛肉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