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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371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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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370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371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372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6年2月25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911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336 条 ( 34.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不适用特种刑事诉讼条例处理之案件,第一审误依特种程序审判者,既经检察官向第二审再声请覆判,自可以其声请覆判,视为提起上诉进行第二审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