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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371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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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370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371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372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6年2月25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911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336 條 ( 34.12.2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不適用特種刑事訴訟條例處理之案件,第一審誤依特種程序審判者,既經檢察官向第二審再聲請覆判,自可以其聲請覆判,視為提起上訴進行第二審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