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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373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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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372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373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374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6年2月25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913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209 条 ( 34.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市警察局之分局长,即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项第一款警察官长,该分局自得认为司法警察官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