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司法院院解字第3373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解字第3372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373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374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6年2月25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913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209 條 ( 34.12.2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市警察局之分局長,即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警察官長,該分局自得認為司法警察官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