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日期:民国36年2月25日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914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曾任伪组织或其所属机关团体担任职务未依惩治汉奸条例判罪者,伪组织或其所属机关团体任职人员候选及任用限制办法第三条,既仅限制在二年内不得为公职候选人,则其选举权自不得在限制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