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402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司法院院解字第3401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402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403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6年3月1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934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481 条 ( 34.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法院就某甲贪污及私行拘禁两罪,依特种刑事诉讼程序及普通刑事诉讼程序分别为科刑之判决,则定其应执行之刑,应俟各该判决确定后由该管检察官查照,刑事诉讼法第四百八十一条之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