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402號解釋
外觀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402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6年3月12日 |
法院就某甲貪污及私行拘禁兩罪,依特種刑事訴訟程序及普通刑事訴訟程序分別為科刑之判決,則定其應執行之刑,應俟各該判決確定後由該管檢察官查照,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之規定辦理。
←司法院院解字第3401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402號解釋》 |
司法院院解字第3403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6年3月12日 |
法院就某甲貪污及私行拘禁兩罪,依特種刑事訴訟程序及普通刑事訴訟程序分別為科刑之判決,則定其應執行之刑,應俟各該判決確定後由該管檢察官查照,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