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406号解释
外观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406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6年3月14日 |
本夫或第三人于奸夫奸妇行奸之际杀死奸夫,是否可应认为当场激于义愤而杀人,应依实际情形定之,但不得认为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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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6年3月14日 |
本夫或第三人于奸夫奸妇行奸之际杀死奸夫,是否可应认为当场激于义愤而杀人,应依实际情形定之,但不得认为正当防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