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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411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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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解字第3410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411号解释》
院解字第3412号

解释日期:民国36年3月3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940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来文所述大阜银行,自系处理惩治汉奸条例所称之伪组织所属金融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