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日期:民国36年4月2日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947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无军人身分之汉奸案件,在特种刑事案件诉讼条例施行以前系属于军法机关而未办结者,依法应移由各省市高等法院或其分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