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422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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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解字第3421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422号解释》
院解字第3423号
解释日期:民国36年4月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947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无军人身分之汉奸案件,在特种刑事案件诉讼条例施行以前系属于军法机关而未办结者,依法应移由各省市高等法院或其分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