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436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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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6年4月11日 |
乡镇民代表会选举县参议员,系以乡镇公所为投票所而集会投票,并非乡镇组织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所谓开议,自无该条项之适用,县参议员选举条例第八条规定,以得出席乡镇民代表总额过半数之投票者为当选,并未限定出席代表须为全体代表之过半数,乡民代表二十六人之乡有十三人出席时自非不得投票 (参照院解字第三○七一号第三三九八号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