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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437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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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436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437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438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6年4月1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959 页
相关法条:民法总则施行法 第 1 条 ( 18.09.24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台湾光复日本法院对于台湾人民之浪费者,依日本民法所为准禁治产之宣告,至台湾光复后,因我国民法无此规定,应即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