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454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司法院院解字第3453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454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455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6年4月2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974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55 条 ( 24.01.01 )
     惩治盗匪条例 第 2 条 ( 33.04.08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刑法第五十五条所谓从一重处断,应以法定刑为比较轻重之标准,设有在敌伪机关团体服务,凭借敌伪势力而犯惩治盗匪条例第二条第一项各款之罪者,盗匪罪之法定刑既较汉奸罪为重,固应从盗匪罪处断,惟其牵连所犯之一罪,既不在赦令减刑之列,则其据以处断之他罪,自应不予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