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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458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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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457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458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459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6年4月28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974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294 条 ( 34.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刑事被告经第一审谕知无罪于第二审上诉进行中奉令大赦其被诉罪刑系在赦免之列该第二审法院应依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款迳为免诉之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