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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459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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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458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459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460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6年4月29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977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207 条 ( 34.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检察官接到人民或团体告发汉奸之文件,既在政府明令限期之后,自可不予置议,但不影响国家之追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