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462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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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解字第3461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462号解释》
院解字第3463号
解释日期:民国36年4月3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979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复员后办理刑事诉讼补充条例第八条第一项之案件,既有明文规定处理时不适用特种刑事案件诉讼条例,如原系属或曾系属于第二审法院而由第二审检察官重行侦查起诉者,倘当事人不服第二审法院判决,自可依通常上诉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