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解字第3463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司法院院解字第3462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463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464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6年4月3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979 页
相关法条:公务员惩戒法 第 3 条 ( 22.12.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公务员惩戒法第三条所称减俸,自不包括生活补助费在内,惟就原俸照加之成数减俸后,自应照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