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472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司法院院解字第3471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472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473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6年5月16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987 页
相关法条:陆海空军刑法 第 6 条 ( 26.07.02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人民或民众自卫团队官兵,除原有军人身份外,不能视同军人,其犯罪应由普通法院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