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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472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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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471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472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473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6年5月16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987 頁
相關法條:陸海空軍刑法 第 6 條 ( 26.07.02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人民或民眾自衛團隊官兵,除原有軍人身份外,不能視同軍人,其犯罪應由普通法院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