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解字第3498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司法院院解字第3497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498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499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6年6月17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008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邮政人事管理规则对于邮局录用之运邮汽车司机,既修正视为邮政法上所称之邮政人员,本院院解字第三○○二号解释,自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