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498號解釋
外觀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498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6年6月17日 |
郵政人事管理規則對於郵局錄用之運郵汽車司機,既修正視為郵政法上所稱之郵政人員,本院院解字第三○○二號解釋,自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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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6年6月17日 |
郵政人事管理規則對於郵局錄用之運郵汽車司機,既修正視為郵政法上所稱之郵政人員,本院院解字第三○○二號解釋,自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