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521号解释
外观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521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6年7月11日 |
以投标之方法拍卖不动产,因得标人不缴足价金而再行拍卖时,该得标人所预纳之保证金,应于其清偿再行拍卖程序所生之费用及其拍定价额如低于前次拍定价额时所生之差额后,予以发还,不得以裁定没入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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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6年7月11日 |
以投标之方法拍卖不动产,因得标人不缴足价金而再行拍卖时,该得标人所预纳之保证金,应于其清偿再行拍卖程序所生之费用及其拍定价额如低于前次拍定价额时所生之差额后,予以发还,不得以裁定没入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