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用毒品案件如其犯罪在中华民国三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而在禁烟禁毒治罪条例施行之后者,自应用援用罪犯赦免减刑令甲项规定予以赦免,其在该条例施行前已依禁烟禁毒治罪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项论处罪刑而经判决确定者,不在赦免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