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用毒品案件如其犯罪在中華民國三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而在禁煙禁毒治罪條例施行之後者,自應用援用罪犯赦免減刑令甲項規定予以赦免,其在該條例施行前已依禁煙禁毒治罪暫行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論處罪刑而經判決確定者,不在赦免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