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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546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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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解字第3545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546号解释》
院解字第3547号
→
解释日期:民国36年7月29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043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三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告发之汉奸案件,虽无被害人出而告诉检察官,仍应依法侦查为起诉或不起诉之处分。至已通缉之汉奸,除经侦查认为并无犯罪嫌疑予以不起诉处分外,不得撤销通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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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36年7月司法院院解字解释
1947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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