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被灾时期地权移转处理办法实施注意事项第三项,系以原业主之买回权对于第三人亦有效力为前提而为规定,故原业主得买回之土地经转卖与第三人时,原买受人对于该第三人虽无该办法所定之买回权,亦应按该项之规定向该第三人买回,如原买受人于转卖后死亡而其继承人之有无不明或籍隶异乡住居不明又无人代理者,原业主得迳向该第三人买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