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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553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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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解字第3552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553号解释》
院解字第3554号

解释日期:民国36年8月6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048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河南省被灾时期地权移转处理办法实施注意事项第三项,系以原业主之买回权对于第三人亦有效力为前提而为规定,故原业主得买回之土地经转卖与第三人时,原买受人对于该第三人虽无该办法所定之买回权,亦应按该项之规定向该第三人买回,如原买受人于转卖后死亡而其继承人之有无不明或籍隶异乡住居不明又无人代理者,原业主得迳向该第三人买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