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解字第3553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院解字第3552號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553號解釋》
院解字第3554號

解釋日期:民國36年8月6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048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河南省被災時期地權移轉處理辦法實施注意事項第三項,係以原業主之買回權對於第三人亦有效力為前提而為規定,故原業主得買回之土地經轉賣與第三人時,原買受人對於該第三人雖無該辦法所定之買回權,亦應按該項之規定向該第三人買回,如原買受人於轉賣後死亡而其繼承人之有無不明或籍隸異鄉住居不明又無人代理者,原業主得逕向該第三人買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