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561号解释
外观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561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6年8月25日 |
来文所述情形,该仓之爆炸既系民伕失慎致所负荷之手榴弹滑坠下地而引起,其结果并非由于甲乙自己行为所发生,即无防止发生之义务,甲乙二人均负不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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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6年8月25日 |
来文所述情形,该仓之爆炸既系民伕失慎致所负荷之手榴弹滑坠下地而引起,其结果并非由于甲乙自己行为所发生,即无防止发生之义务,甲乙二人均负不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