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561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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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560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561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562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6年8月25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056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15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来文所述情形,该仓之爆炸既系民伕失慎致所负荷之手榴弹滑坠下地而引起,其结果并非由于甲乙自己行为所发生,即无防止发生之义务,甲乙二人均负不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