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561號解釋
外观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561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6年8月25日 |
來文所述情形,該倉之爆炸既係民伕失慎致所負荷之手榴彈滑墜下地而引起,其結果並非由於甲乙自己行為所發生,即無防止發生之義務,甲乙二人均負不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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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6年8月25日 |
來文所述情形,該倉之爆炸既係民伕失慎致所負荷之手榴彈滑墜下地而引起,其結果並非由於甲乙自己行為所發生,即無防止發生之義務,甲乙二人均負不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