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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575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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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574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575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576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6年8月29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068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之罚缓,依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仍应由主管征收机关移请法院以裁定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