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日期:民国36年8月29日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068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之罚缓,依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仍应由主管征收机关移请法院以裁定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