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民國36年8月29日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068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所得稅法第三十七條之罰緩,依同法第四十條規定,仍應由主管徵收機關移請法院以裁定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