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585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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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584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585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586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6年9月16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075 页
相关法条:强制执行法 第 13 条 ( 34.05.1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假处分裁定之执行既已终结,该裁定虽经抗告法院裁定废弃,但非另有执行名义,执行法院不能为之回复执行前之原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