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解字第3631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司法院院解字第3630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631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632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6年10月29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112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361 条 ( 34.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第一审法院认甲、乙、丙三人犯盗匪及公共危险等罪,适用特种刑事诉讼程序与普通刑事诉讼程序分别判决后,检察官以上开各罪行均具有牵连关系,除对于盗匪部分声请覆判外,同时就公共危险等罪提起上诉,如第二审法院认其上诉为有理由,应依刑事诉讼法第三百六十一条第一项前段将该第一审判决撤销,并于判决理由中说明应并入覆判案内适用特种刑事案件诉讼条例予以覆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