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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631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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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630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631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632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6年10月29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112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361 條 ( 34.12.2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第一審法院認甲、乙、丙三人犯盜匪及公共危險等罪,適用特種刑事訴訟程序與普通刑事訴訟程序分別判決後,檢察官以上開各罪行均具有牽連關係,除對於盜匪部分聲請覆判外,同時就公共危險等罪提起上訴,如第二審法院認其上訴為有理由,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將該第一審判決撤銷,並於判決理由中說明應併入覆判案內適用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予以覆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