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634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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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解字第3633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634号解释》
院解字第3635号
解释日期:民国36年11月1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115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复员后办理民事诉讼补充条例第十二条所谓增减给付,乃使给付不失其同一性而增减其分量之谓,故应为增加给付之判决时,不得变更给付物之种类,至同条所谓变更其他原有效果,如延期给付之类是,并不包含变更给付物之种类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