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司法院院解字第3634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院解字第3633號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634號解釋》
院解字第3635號

解釋日期:民國36年11月11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115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復員後辦理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十二條所謂增減給付,乃使給付不失其同一性而增減其分量之謂,故應為增加給付之判決時,不得變更給付物之種類,至同條所謂變更其他原有效果,如延期給付之類是,並不包含變更給付物之種類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