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638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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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637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638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639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6年11月1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118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房捐条例第六条第二款既明定居民自用之房屋每人未超过一间者,免征房捐,则其超过一间者,自应祗就其超过部份征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