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638號解釋
外观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638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6年11月11日 |
房捐條例第六條第二款既明定居民自用之房屋每人未超過一間者,免征房捐,則其超過一間者,自應祗就其超過部份征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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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6年11月11日 |
房捐條例第六條第二款既明定居民自用之房屋每人未超過一間者,免征房捐,則其超過一間者,自應祗就其超過部份征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