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640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司法院院解字第3639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640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641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6年11月1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119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国民大会代表选举罢免法第四十条及立法院立法委员选举罢免法第三十九条,所称之该管高等法院,包括该管高等法院分院在内。又依各该条前段规定选举诉讼归该高等法院管辖时,无论该高等法院为首都高等法院抑为其他高等法院,凡依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应经言词辩论而为判决者,均不得就书面审理裁判之,其得就书面审理裁判之选举诉讼,以各该条后段所定之情形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