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解字第3654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司法院院解字第3653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654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655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6年11月2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128 页
相关法条:民事诉讼法 第 249 条 ( 34.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来电所述情形,某甲如主张代表国家之机关违反契约或主张某乙侵害其权利请求履行契约或赔偿损害,自可提起民事诉讼。